益生菌廣告能不能講療效?先對食安法第28條與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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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市售益生菌是普通食品。廣告能不能講、講到哪,先對食安法第28條,再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本文只做法規查核,不提供療效或購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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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市售益生菌沒有健康食品許可,法律定性是普通食品。廣告詞能不能寫、寫到哪,不是看社群流傳的「安全詞彙表」,而是先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再對依該條第四項訂定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修正日期:民國113年5月8日)。

本文是標示/廣告法規查核說明,不是醫療建議,也不判斷個別廣告是否已違規。個案以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三十秒答案

食安法第28條在管什麼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所載條文:

  1. 不實、誇張、易生誤解:適用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
  2.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普通食品沒有「講一點治療沒關係」的例外。
  3.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殊營養食品等限制促銷或廣告(第三項);認定基準由準則訂之(第四項)。

罰則對照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一項或相關辦法,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項,處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有按次處罰、歇業停業、廢止登錄與更正廣告等效果。裁處由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代算個案金額。

認定準則:怎麼判斷「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準則第4條第一項列出常見態樣(摘要,完整文字以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與事實不符。
  2. 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3.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4. 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依法應標示之核准字號除外)。

同條第二項: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但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這也呼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食品非依該法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同條第三項:得使用附件一「通常可使用之詞句」或附件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附件內容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附檔與食藥署公告為準;本文不把附件詞句改寫成「保證可用的行銷文案」。

認定準則:什麼叫「涉及醫療效能」

準則第5條(對應食安法第28條第二項)將下列表述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1.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2.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3. 涉及中藥材效能。

因此,一般食品益生菌廣告若出現「治療便祕/腹瀉/過敏」「取代處方」「預防某病」等表述,落在醫療效能風險區;是否構成違規,仍須依整體表現由主管機關認定。較短的分流說明見益生菌廣告講治療就是違規:食品不是藥

健康食品許可改變的是哪一層,不是打開療效自由

有小綠人、持有「衛部健食字」或「衛部健食規字」者,可以依查驗登記內容做核准範圍內的保健功效宣稱,但仍不得涉及醫療效能(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普通食品不可因為加上菌株名或 CFU 數字,就自行升格成健康食品話術。字號類型差異見「衛部健食字」和「衛部健食規字」有什麼不同?

你可以實際做的查核(不是診斷)

  1. 先分層:藥品/健康食品/普通食品。
  2. 對外包裝與廣告句,是否出現疾病名、治療/預防/診斷用語。
  3. 有許可字號才核對「核准功效敘述」是否被改寫;步驟見許可查詢文與益生菌怎麼挑?先做七步標示檢查
  4. 懷疑違規廣告時,走官方反映管道(另文:益生菌廣告違規要去哪裡反映?)。

正在用藥、重症、孕哺或嬰幼兒者,不要用食品廣告取代就醫;可先讀哪些人吃益生菌前應先問醫師或藥師。需要找門診入口時,診所喵提供全台家醫科診所查詢,那是就醫分流,不是療效保證。

常見問題

附件一、附件二的詞句,貼上就一定合法嗎?

準則第4條第三項寫的是:使用附件所列詞句者,不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實際廣告仍可能因整體表現、與事實不符或另涉醫療效能而違規;附件本身也不等於鼓勵誇大菌數或暗示治療。

普通食品可以寫「調整體質」「增強抵抗力」嗎?

是否落入第4條「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或第5條醫療效能,依整體表現由主管機關認定。本文不提供可用/禁用詞清單的替代品。

健康食品廣告超出核准功效,適用哪一法?

主要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與第24條罰則;同時仍可能與食安法廣告規定並存檢視。標示義務另見益生菌包裝有小綠人標章,需要多標什麼?

參考來源

法規與準則全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及食藥署當日公告為準。本文不提供個案是否違規的結論,也不鼓勵自行停藥或延後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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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食品標示宣傳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 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
  2.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修正日期為民國113年5月8日
    • 第1條依食安法第28條第四項訂定
    • 第3條採整體表現綜合判斷;第4條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態樣;第5條醫療效能態樣
  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違反第28條第一項罰鍰四萬至四百萬;違反第二項六十萬至五百萬
    • 得按次處罰並有歇業、停業、廢止登錄與更正廣告規定
  4.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健康食品標示或廣告不得虛偽不實誇張,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
    • 不得涉及醫療效能
  5.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3
    • 食品非依本法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