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能不能只標「益生菌」?菌種名稱與含菌量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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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提醒:乳酸菌應標示菌種中英文名稱;標了含菌量就要確保有效日期前活菌數符合標示。本文只做標示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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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

外包裝的成分欄位不建議只以「益生菌」三個字帶過。食藥署提醒,成分中標示的乳酸菌不能以「益生菌」取代菌種名稱。而一旦在包裝上標示含菌量(CFU),就要管到有效日期前,確保活菌數符合標示值。這兩點是選購與查核時最常被忽略、卻也最容易踩紅線的細節。

一、菌種名稱不能只寫「益生菌」

食藥署在第968期電子報「購買益生菌食品,教您先看懂標示」中明確指出:

「(1)成分中標示的乳酸菌,不能以『益生菌』取代,建議在外包裝內容物欄位明確標示乳酸菌的菌種中英文名稱,讓消費者了解業者實際投入原料。」

實務查核上,內容物欄位宜看到乳酸菌的菌種中英文名稱,而不是概括的「益生菌」字眼。若要核對是否為健康食品許可產品,可參考益生菌有沒有小綠人?先查食藥署健康食品

二、含菌量要管到有效日期前

第二個關鍵是含菌量的時效。食藥署同篇文章提醒:

「(2)在包裝上有標示含菌量時,要確保該產品在有效日期前所含的活菌數皆符合標示值。」

也就是說,若有標示含菌量,產品在有效日期前的活菌數皆須符合標示值。保存條件與有效日期應依產品實際安定性與標示規定核對;個案數字請以包裝標示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三、小綠人健康食品:益生菌菌數不適用一般 ±20% 規格

對於已取得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健康食品安定性試驗指引》有特別規定:

「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成分/品管指標成分含量之一般規格上/下限為目標值之±20%(益生菌產品除外);若規格超出此限者,須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始得據以為之。」

並且:

「產品以益生菌為保健功效成分/品管指標成分者,於有效期限內規範其菌數不得低於允收標準。」

也就是說,益生菌類健康食品並不適用「標示值 ±20%」的一般允收範圍,必須以專屬的允收標準管理,且整個有效期限內的菌數都不能低於該標準。安定性試驗的目的,是用來支持或推估有效期限,以確保產品在有效期限內之安全性並具有其宣稱之功效。至於允收標準的具體數字與設定依據,請以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與業者經審查核可的資料為準。

四、不能做的事:不實、易生誤解、宣稱醫療效能

不論是否取得小綠人標章,所有食品標示都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規範: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滌劑,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食藥署提醒:「業者的產品標示如有不實或導致消費者誤解的情況,可能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規定。」

另外,《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也明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換言之,沒有取得小綠人許可證的產品,不能自行使用「健康食品」字樣或標準圖樣;第十三條則要求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核准之功效、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等事項。食藥署亦提到,臺灣目前有53件含乳酸菌產品取得健康食品小綠人標章,所涵蓋之相關保健功效項目共9項,包含:免疫調節、胃腸功能改善、骨質保健、調節血糖、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脂、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及牙齒保健。

五、選購與查核實務上的提醒

綜合以上,可整理幾個查核重點:

  1. 看菌種:成分欄位是否明確標示到菌種的中英文名稱,而非只寫「益生菌」。
  2. 看活菌數責任時點:標示的含菌量是否在有效日期前皆符合標示值。
  3. 看許可與標章:若產品宣稱為「健康食品」或帶有小綠人標章,應能對到衛福部核准的許可證字號與功效。

另外,若產品使用的「乳酸菌」或「益生菌」原料,其培養基若未於製程中完全去除,仍屬終產品內容物的一部分,須確認其成分為可供食用原料並展開標示。有關過敏原與其他必要標示項目,可一併對照〈益生菌包裝必須標什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對照查核〉與〈益生菌包裝過敏原怎麼標?先對食藥署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如產品另申請為健康食品,〈益生菌包裝有小綠人標章,需要多標什麼?〉一文整理了在小綠人制度下還須多注意的標示細節。

常見問題

益生菌產品外包裝可以只標「益生菌」三個字嗎?

不建議。食藥署電子報指出,成分中標示的乳酸菌不能以「益生菌」取代,建議明確標示菌種的中英文名稱。

含菌量(CFU)的標示要負責到哪個時間點?

須管到有效日期前。標示含菌量時,要確保產品在有效日期前所含的活菌數皆符合標示值。

小綠人健康食品的益生菌菌數上下限可以用一般 ±20% 的規格嗎?

不適用一般 ±20% 規格。健康食品安定性試驗指引明示,益生菌產品須於有效期限內符合其菌數允收標準。

六、小結

本篇整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與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條文,一般情況下可作為選購與標示查核的參考。涉及個案認定(例如具體菌數允收標準、特定用語是否落入醫療效能),可先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地方衛生局確認,並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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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S1 食藥署電子報:購買益生菌食品,教您先看懂標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2026-09-24
  2. S2 健康食品安定性試驗指引(益生菌菌數允收)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2026-09-24
  3. S3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不得擅自稱健康食品/應標事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4. S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標示廣告不得不實/醫療效能)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