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有哪些過敏原?台灣強制標示11類清單與常見情形
依衛福部107年8月21日公告、109年7月1日施行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若含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及其製品,以及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每公斤10毫克以上之亞硫酸鹽類製品,應於容器或外包裝標示醒語。醒語可採「本產品含有○○」等同意義字樣,或把所含致過敏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個別產品含不含這些成分,以該包裝標示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食藥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訂定(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自109年7月1日生效,法源是食安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益生菌若屬有容器或包裝的市售食品,含下列致過敏內容物者應標示醒語。本文只整理公告,不判斷你手上那罐含不含、適不適合你。
應標示的11類內容物
依衛福部新聞稿所載清單(與規定點次對應):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規定適用對象是「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散裝或現場供應是否同一套強制標示,以主管機關說明為準;規定本文沒有把餐廳或散裝寫進同一句義務。
益生菌包裝上可能對到的項目
公告沒有另列「益生菌常見過敏原」。個別產品含不含牛奶、大豆或麩質,只能看該包裝的內容物與醒語,或向業者索取完整配方。培養基是否用乳源、膠囊是否用魚明膠,都不在本文查證範圍,不能寫成「多數益生菌都有」。
魚明膠的例外,僅限公告所寫: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澄清用途。其他來源明膠不在11類清單裡,也不等於「一定不用標」以外的成分義務。
醒語怎麼標
規定寫明醒語資訊擇一:
(一)「本產品含有○○」、「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品名載明「○○」;以此方式標示者,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於品名全部載明。
公告沒有把「可能含有○○」列為強制句型。包裝若出現這類字樣,是業者自寫還是交叉汙染提醒,本文不代為定性。查核時看容器或外包裝上的內容物名稱與醒語即可。
未依規定標示的罰則
衛福部新聞稿寫: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對應條文上:違反第22條第一項或依該條公告事項,第47條第8款為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第28條禁止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第45條對違反第28條第一項處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哪一條適用某一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
如果你有過敏疑慮
本文只說明標示規定。有食物過敏史或出現症狀,應就醫;不要只憑包裝決定是否食用。益生菌標示不能當診斷。
常見問題
包裝上寫「可能含有牛奶」是強制標示嗎?
規定所列強制句型是「本產品含有○○」等同意義,或把致過敏內容物全部寫進品名。「可能含有」不在該則公告的強制句型。有嚴重過敏史者,仍應以醫師意見為準。
進口益生菌只有英文過敏原標示,合法嗎?
食安法第22條要求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可向所在地衛生局反映。
益生菌膠囊外殼(明膠或 HPMC)一定要標過敏原嗎?
魚明膠例外僅限公告所寫用途。豬、牛明膠與 HPMC 都不在11類清單。實際成分以該產品標示為準。
散裝益生菌粉也要標嗎?
規定寫的是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散裝是否同一義務,請向當地衛生局確認,本文不把散裝寫成已排除或已納入。
站內延伸閱讀
本文是一般標示法規資訊,不提供個案食用建議或過敏診斷結論。過敏症狀請就醫;法規文字以主管機關當日公告為準。
參考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衛授食字第1071302165號),發文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生效:民國109年07月01日,查詢日期:2026-09-06,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24294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應標示之過敏原增加為11項」,建檔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查詢日期:2026-09-06,網址:https://www.mohw.gov.tw/cp-3797-43376-1.html
- 全國法規資料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8、45、47條,查詢日期:2026-09-06